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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在度假区(阳澄湖镇)依法注册登记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预测、交流、服务为工作方针,面向企业,为会员单位服务,提高各行业的竞争力和整体素质。本商会在各项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和相城区行政审批局。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市相城区工商业联合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是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沈周村村民委员会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宣传政策、传递信息、为会员服务、承办政府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一)向会员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会员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二)加强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正确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排忧解难,在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三)向会员提供市场信息、产业政策、创业招商项目、科技信息和人才信息,开展专业培训,协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调整经营结构,开拓经营领域,拓宽市场渠道,提高核心竞争力;

(四)举办联谊活动,为会员创造联络交流的平台,促进会员间的互学、互助、协调会员之间相互利益和解决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整体形象;

(五)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外商外企和新闻媒体间的互动,组织参与政府和其他社团主办的招商、洽谈、展览等活动,协助会员创业和寻求商贸合作机遇;

(六)加强商会信息统计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镇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提供决策服务;

(七)承办政府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必须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三)凡度假区(阳澄湖镇)的企业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团体理事会审定新会员入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离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会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日将会议的议题和时间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商会工作,乐于为会员企业服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城区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相城区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67%。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会长)或者66.67%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苏州市相城区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报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苏州市相城区工商业联合会和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苏州市相城区工商业联合会和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报告。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相城区工商业联合会审查,送相城区民政局核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苏州市相城区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报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核准。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核准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城区行政审批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苏州市相城区工商业联合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报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核准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城区工商业联合会和相城区行政审批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15日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商会

                                二O二一年七月

商会章程

创建时间:2022-11-07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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